华东师范大学浙江校友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东师范大学浙江校友联谊会”英文译名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ZheJiang”缩写:ECNUAAZJ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号国务院令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华东师范大学在浙江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继承与发扬华东师范大学“求实创造、为人师表”校训,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浙江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杭州师范大学仓前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加强在杭校友的联系与交流; 2、开展各种联谊活动,鼓励校友为母校的教育改革献计献策; 3、利用校友资源,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浙江、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及校友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现在浙江工作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1、凡曾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毕业和肄业的专科生、本科生、函授生、夜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干训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2、一九五一年并校及一九五二年院系调整期间,在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大学、院系、附属中学及附设部门工作过的教职工; 3、一九九七年九月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一九九八年九月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4、华东师范大学聘请的在杭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及名誉教授。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华东师范大学浙江校友会登记表》(电子版); 2、经浙江校友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和常务理事 1、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 缴纳理事会费 2) 愿意履行理事职责 3) 理事数量不少于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其中老年人(60-75岁)占百分之十,中年人(35-60岁)占百分之五十五,青年人(35岁以下)占百分之三十五。 4) 单位理事为缴纳单位理事会费的单位代表,只要符合条件数量不受上述指标限制 2、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 缴纳常务理事会费 2) 愿意履行常务理事职责 3) 常务理事数量原则上为理事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4) 单位常务理事为缴纳单位常务理事会费的单位代表,只要符合条件,数量不受上述指标限制。 3、 理事和常务理事设立候补席位,后补理事经理事会多数同意后成为理事 4、 理事和常务理事资格取消 1) 凡当选理事或常务理事在一年内不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活动; 2) 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3) 理事会讨论决定的。 5、 理事、常务理事每届更替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理事资格的消失、决定增补理事人选; 6、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随着互联网应用水平的提高,尝试召开网络会议和网上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基本条件必: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一般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二)产生程序 1、理事会选举 2、自然当选,凡是各市校友会的会长,自然当选本会副会长,各市校友会的秘书长自然当选本会副秘书长。 3、各市校友会推荐。各市校友会认为有更合适的校友担任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可以放弃自然当选者而改为推荐。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任处长,由会长聘任副秘书长任,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成员。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除章程规定需由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外的全部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其他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财务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1)会费标准 1) 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2) 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3) 理事会员,每年200元; 4) 常务理事会员,每年600元; 5) 单位理事会员,每年1000元; 6) 单位常务理事会员,每年3000元。 (2)会费缴纳形式和方式 1)现金 2)转账 3)个人或单位直接支付校友会活动支出,或以参加校友会学术会议会费、赞助费的形式支付。 (3)相关说明 1)退休会员的理事会费和常务理事会费,其标准不受上述标准约束,视个人情况自行确定。但不低于普通会员会费标准; 2)鼓励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多缴纳会费; 3)冠名赞助费和校友媒体广告费可以抵单位会费,数量按照冠名赞助的50%计算。 4)上述会费标准在已经设地方校友会的区域作为参考,由各市校友会收取。其中30%归属本会使用,其余由各市校友会使用 5)未设地方校友会区域的校友会费直接交给本会秘书处。其中30%用于本会活动,其余则由各地市校友活动组使用。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任负责任的校友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局或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代表大会; 2、 年度计划活动; 3、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场租费,以快餐为标准的会议餐费; 4、 母校礼品、捐赠; 5、 校友服务经费,包括慰问、帮扶等费用,不超过本会经费的20%。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交母校校友总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 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华东师范大学浙江校友会登记表
2、表格内容可根据需要修改。如在华东师大学习时间超过2个阶段的,可自行增加表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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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8 21:3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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